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對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激勵罪犯改過自新,具有積極意義。但有的罪犯以權、花錢“贖身”,損害法律權威。針對這一問題,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
  從嚴認定減刑假釋條件
  近年來,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中,違法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相對突出。
  為了從嚴把握上述三類罪犯減刑、假釋的實體條件,指導意見在要求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標準的同時,針對“確有悔改表現”這一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明確規定,嚴格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要求除考察所有罪犯減刑都必須具備的一般條件外,應著重考察三類罪犯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
  指導意見還明確規定,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即使客觀具備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得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適當延長減刑間隔時間
  針對三類罪犯中有的減刑次數多、兩次減刑之間間隔時間短等問題,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依法可以減刑的三類罪犯,適當延長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從嚴把握減刑幅度。比如,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由過去“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延長到現在“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而且增加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測算,即使三類罪犯具備所有條件,實行“到點就減刑”(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無期徒刑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4年,最低也不會少於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5年,最低也不會少於22年。
  嚴控保外就醫疾病範圍
  司法實踐中,三類罪犯中的一些人經常以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為由,違法違規辦理保外就醫。指導意見要求從嚴把握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的嚴重疾病範圍和條件。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巡視員李豫黔介紹,司法部正在根據指導意見,修訂《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指導意見還規定:“雖然患有疾病,但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原廳局以上減刑須報備
  為保證公平公正,指導意見著眼於提高透明度、強化監督制約,明確規定,擬提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組織(領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指導意見還規定,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中央政法相關單位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省級政法相關單位報請備案審查。 (據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  (原標題:三類死緩犯減刑後最少服刑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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